你還在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犯愁嗎?官方給出最全解答!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05/17

            根據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12329客服務中心統計和反饋,近期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的四個業務類型咨詢和反映較為集中,為使廣大繳存職工進一步了解和理解相關政策及出臺背景,現做如下解釋說明。

            一、如何辦理租賃商品住房提取業務?

            (一)辦理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間隔12個月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擔保、凍結,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資料要件

            1、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距申請日12個月內的申請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也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2、結婚證;

            3、身份證;

            4、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配套的銀行卡(折)。

            (三)辦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處辦理,鐵路分中心職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請。

            2、持有住房公積金相配套銀行卡(折),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向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轄分理處/管理部申請。

            3、我中心已與房產和民政實現公共數據互聯共享,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申請人可以下載我中心“手機公積金APP”,注冊成功后,通過互聯網渠道“零材料、零審批、零跑路”辦理提取業務。

            (四)政策依據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充分滿足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住房消費需求,結合我市城鎮居民住房情況和租賃住房水平,于2015年4月20日出臺《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放寬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并公積金〔2015〕17號)。

            (五)焦點問題

            有職工在辦理租賃住房提取業務時,雖經房管部門查詢顯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但仍然無法辦理該業務?主要原因是,為保障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對申請人是否確實“無房”,既要看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證明”,也要查詢住房公積金系統中所記載的因購房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由于歷史原因,有部分單位集資房、自建房、拆遷房、保障房等未做不動產登記,但是住房公積金對這些住房給予了資金支持,實際上擁有這類型住房的職工屬于有房戶,不符合租賃住房提取的條件。

            二、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一)辦理條件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6個月,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擔保、凍結,且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資料要件

            1、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協議;

            2、身份證;

            3、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相配套的銀行卡(折)。

            (三)辦理渠道

            1、申請人持資料要件(原件)到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轄分理處/管理部辦理:

            2、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申請人可以下載我中心“手機公積金APP”,注冊成功后,通過互聯網渠道“零材料、零審批、零跑路”辦理提取業務。

            (四)政策依據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的規定,于2018年8月9日出臺《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并公積金[2018]44號)。

            三、如何辦理償還住房貸款提取業務?

            (一)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1、辦理條件

            職工已辦理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主發放的公積金貸款,本人和配偶均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擔保、凍結。

            2、辦理渠道

            下載我中心“手機公積金APP”,注冊成功后,通過互聯網渠道辦理按月沖還貸、提前還本、提前結清、償還逾期貸款(逾期貸款不超過3期)業務。

            3、政策依據

            2009年11月23日出臺《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并公積金〔2009〕27號)第七條規定,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償還本市商業銀行住房貸款

            1、辦理條件

            職工辦理了本市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償還住房貸款12個月以上;本人和配偶每間隔12個月可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擔保、凍結,且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資料要件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時提供。以后年度申請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辦理提取時,經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職工留存聯));

            (2)按期償還住房貸款憑證(距提取日之前12個月內足額、提前還本付息的有效憑證):

            (3)身份證;

            (4)結婚證(或者同一戶口的戶口簿);

            (5)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相配套的銀行卡(折)。

            3、辦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處辦理,鐵路分中心職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請。

            (2)持有住房公積金相配套銀行卡(折),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向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轄分理處/管理部申請。

            (3)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申請人可以下載我中心“手機公積金APP”,注冊成功后,通過互聯網渠道“零材料、零審批、零跑路”辦理提取業務。

            4、政策依據

            2010年3月29日出臺《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并公積金〔2010〕23號)。

            (三)償還異地(非本市戶籍地)商業銀行住房貸款

            1、辦理條件

            非本市戶籍的繳存職工或配偶在戶籍地辦理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償還住房貸款12個月以上;每間隔12個月可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擔保、凍結,且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資料要件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時提供。以后年度申請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辦理提取時,經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職工留存聯));

            (2)按期償還住房貸款憑證(距提取日之前12個月內足額、提前還本付息的有效憑證):

            (3)身份證;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戶籍地與貸款地一致的戶口簿;

            (5)結婚證(或者同一戶口的戶口簿)(借款人戶籍地與貸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積金時提供);

            (6)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相配套的銀行卡(折)。

            3、辦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處辦理,鐵路分中心職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請。

            (2)持有住房公積金相配套銀行卡(折),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向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轄分理處/管理部申請。

            4、政策依據

            為支持繳存職工剛性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的規定,于2018年8月9日出臺《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并公積金[2018]44號)。

            四、非本市戶籍的繳存職工在戶籍地購買自住住房,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一)辦理條件

            非本市戶籍的繳存職工或配偶在戶籍地發生購買自住住房行為,并取得合法的《不動產權證書》;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擔保、凍結,且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資料要件

            1、不動產權證書;

            2、購房發票;

            3、身份證;

            4、購房人或者配偶的戶籍地與購房地一致的戶籍證明;

            5、結婚證(購房人戶籍地與購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請時提供);

            6、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相配套的銀行卡(折)。

            (三)辦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處辦理,鐵路分中心職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請。

            2、持有住房公積金相配套銀行卡(折),申請人可持資料要件(原件)向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轄分理處/管理部申請。

            (四)文件依據

            為貫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健康發展,引導繳存職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的規定,于2018年8月9日出臺《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并公積金[2018]44號)。


            (五)焦點問題

            有職工反映為什么只支持在繳存地和戶籍地的購房使用公積金?這主要是由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特點決定的,公積金是公眾資金,特性是互助性,是用來解決中低收入職工的剛性住房需求,不支持炒房投資;繳存地和戶籍地與職工的工作生活具有最密切的聯系,是購房用于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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